王清华非法持有枪支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8
罪犯王清华,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清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被监狱评为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清华减刑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清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