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华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8
罪犯彭兴华,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1年10月8日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9月12日减刑释放。2012年11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兴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彭兴华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兴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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