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元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7
罪犯钟国元,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8月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国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国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国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钟国元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国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