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亚抢劫、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7
罪犯蒋亚,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2013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6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6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蒋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蒋亚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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