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桃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7
罪犯江桃,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 3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江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江桃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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