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弟红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7
罪犯李弟红,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弟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弟红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弟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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