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五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7
罪犯张老五,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1996年6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获两次减刑,于200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老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2010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2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财产刑至今未履行。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老五减刑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老五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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