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勇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两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高勇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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