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乌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斗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201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斗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斗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斗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内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斗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斗愚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斗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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