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林荣抢劫、强奸、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6
罪犯祝林荣,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04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祝林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林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祝林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祝林荣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林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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