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洋,男,1992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谷汪乡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于同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罪犯汪洋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汪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汪洋的减刑建议。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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