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不予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5
罪犯周唯,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6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总和刑期三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收益99万余元,追缴受贿赃款548220.48元,追缴周唯与同案犯共同贪污赃款1632560.03元(被告人周唯共同挪用的3000万元本金于案发前已归还,案发后退缴赃款2598627.2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2010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年度、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及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20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财产刑未履行,故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唯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周 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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