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级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4
罪犯杨仁级,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2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日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3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贵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仁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仁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部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仁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仁级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仁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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