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开学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4
罪犯余开学,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4年2月2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开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6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2007年3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高刑执字第19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刑期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0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5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9月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开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开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余开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开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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