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龙会拐卖妇女罪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1:14
罪犯严龙会,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3年9月1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严龙会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龙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积分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严龙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严龙会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龙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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