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友生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4
罪犯薛友生,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1991年3月5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25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6月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薛友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6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10月25日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友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且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薛友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友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