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万进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4
罪犯徐万进,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02年7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安市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万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4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万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万进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万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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