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显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2002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1日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2010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19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27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显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伍显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伍显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伍显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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