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飞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2
罪犯李跃飞,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8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跃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已履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跃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跃飞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跃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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