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华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2
罪犯李顺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生活卫生科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1日被押回再审。2012年8月27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绍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500元,总和刑期九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5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顺华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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