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顶云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1
罪犯胡顶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1999年4月28日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顶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顶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顶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顶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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