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10
罪犯王斌,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28日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4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斌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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