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俊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物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俊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汪俊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汪俊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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