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应朋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09
罪犯潘应朋,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6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应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7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应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部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应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应朋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应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