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德亮故意杀人、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09
罪犯莫德亮,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0月7日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03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莫德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未履行)。2003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06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1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德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德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莫德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德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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