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专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07
罪犯郭专,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2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专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6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郭专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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