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冬抢劫、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1:07
罪犯邓冬,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邓冬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晓 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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