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1:05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刑诉(2014)第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安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黔西县城关镇七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8040元,数额较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在黔西县城关镇七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8040元,数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黔西县城关镇东桥路二门诊后面一巷道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价值1610元的灰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黔西县城关镇驮煤河摩托车修理工沈某某得款280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甲某、熊晨(二人另案处理)窜至黔西县城关镇茨园路中段一巷道内,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此价值3410元的绿骄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一辆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一不认识的人得款900元,三人共同分赃。

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小耗子、小张(二人另案处理)窜至黔西县城关镇移动公司后面的“三祥”烙锅店旁,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此价值2190元的红色银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黔西县铁石乡村民王某甲乙得款400元,三人共同分赃。后公安机关将所盗摩托车追回发还失主。

4、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甲某、熊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广场巷,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此价值2880元的红色双枪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黔西县城关镇黔金路居民田某圆得款400元,三人共同分赃。事后,田某圆退赔被害人邓某某车款2880元。

5、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孙家坝村“双语”幼儿园旁一巷道内,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于此价值1600元的棕红色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黔西县环城东路村民王某甲丙得款250元,用于个人挥霍。事后,王某甲丙退赔被害人祝某某车款1600元。

6、2014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甲某、熊某窜至黔西县城关镇恭勤路“迷你”溜冰场旁一巷道内,将被害人龙某甲停放于此价值2120元的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田某圆得款300元,用于个人挥霍。事后,田某圆退赔被害人龙某甲车款2120元。

7、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十六米街桦晨医院后面一巷道内,将被害人瞿某某停放于此价值4230元的白色大洋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销赃给一不认识的人得款300元,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钟某某、张某甲、邓某某、祝某某、龙某甲、瞿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王某甲乙、孟某某、许某某、曾某某、张某甲乙、王某甲丙、龙某乙的证实、发票、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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