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贵蓉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1:04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2012年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南检花果刑诉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亲、代理检察员苏渊、被告人袁某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铁运路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给购毒人员朱某某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缴获的1小包毒品重量共计0.1克且均为海洛因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购毒人员朱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据、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主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叶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俊

第 页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