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鄢伶虎,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199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日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南检公诉刑诉第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伶虎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伶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鄢伶虎伙同孙劲勇(另处)经预谋后,来到本市南明区二戈寨贵阳南站四场客车站停放场地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打开客车体底部装有贯通线的机箱,盗走机箱内WDZ-DCYI/750V1*25平方毫米贯通线10米(后经鉴定该财物价值人民币650元)。2014年1月底,被告人鄢伶虎伙同孙劲勇再次来到本市南明区二戈寨贵阳南站四场客车站停放场地,用同样的方式盗走机箱内DCEYHR750*35平方毫米贯通线60米(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2014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鄢伶虎在本市南明区二戈寨贵阳银行的对面马路边,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宝马轿车,盗走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件军绿色羽绒服及后备箱IBM牌X1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4元)。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鄢伶虎在本市二戈寨南站路被民警发现携带作案工具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鄢伶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无辩解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辨认照片。报案材料,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鄢伶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孙劲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书,孙劲勇的到案记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鄢伶虎身份证明、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伶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一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694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伶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伊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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