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源和,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源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在贵州晟丰达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张源和为归还他人欠款,谎称该公司与虚假的贵州顺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有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工程项目的钢材供货合同,需要从其他公司订购钢材。被告人张源和骗取贵阳高新郦锋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甲及销售人员杨某乙的信任后,与贵阳高新郦锋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杨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7月28日、8月4日分三次将各类钢材共计211.085吨交付给被告人张源和。被告人张源和将钢材低价变卖给他人,将所得款项中的7万元作为货款支付给被害人杨某甲,其余货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致该案案发。经鉴定,涉案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693697元。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源和在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源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南价认字(2014)第068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销货清单;钢材供销合同;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源和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693697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源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源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源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贵阳高新郦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23697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骆小辉
审判员 伊 莉
审判员 任玉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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