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建平,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遵龙刑诉[2015]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建平在58同城网上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信息后,被害人胡某某和被告人黄建平联系欲购买该手机。2015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建平伙同“老五”(另处)、“哥”(另处)将依约前来购买手机的被害人胡某某骗至贵阳市龙洞堡市委党校旁的树丛中,被告人黄建平以持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的1100元人民币抢走后分赃挥霍。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黄建平在贵阳市龙洞堡一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建平的供述和辨认犯罪现场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举证及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又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强取他人财物11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建平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抢劫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黄建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O15年7月31日起至2O19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建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11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骆小辉
审判员 任玉媛
审判员 伊 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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