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贩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56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代理检察员屈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海鲜市场绿谷超市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0.2克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其贩卖的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据、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主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俊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