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二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0:52
罪犯李老二,又名李林,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老二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7月3日罪犯李老二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李老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老二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老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2—2014.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3—2015.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老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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