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金华犯强奸罪、抢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宣判后蒋金华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9月1日本院以(2008)毕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7月3日罪犯蒋金华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蒋金华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蒋金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4—2015.3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