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才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0:52
罪犯孔德才,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72号刑事裁定,将孔德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1日孔德才获本院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孔德才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孔德才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3、 2014.4—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孔德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德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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