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韩本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韩本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韩本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十八年十一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十一个月零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韩本尧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韩本尧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本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2—2013.1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015.2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本尧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本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