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将黄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黄军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军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9—2013.8、 2013.9—2014.8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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