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克容运输毒品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0:51
罪犯高克容,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克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2225号刑事裁定,将高克容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5年8月30日和2008年1月25日,罪犯高克容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2008年11月24日原毕节市人民法院以(2008)黔毕刑经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高克容在监狱中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未执行完的刑期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高克容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高克容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克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4.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2—2015.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克容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克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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