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1998年5月15日作出(1998)毕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顾怀田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赔偿被害人王万伦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7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将顾怀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顾怀田获减刑四次,共减刑四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1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5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顾怀田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顾怀田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怀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1—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被害人王万伦出具谅解书,放弃民事赔偿。其所属的海子街镇大湾村委会及海子街片区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怀田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予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怀田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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