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庆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0:49
罪犯罗大庆,男,1976年3月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大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铜中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情况有《减刑建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所犯罪行严重,且未缴纳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大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张金勇

审判员  向 俊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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