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芝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42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银芝,务农。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银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银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张银芝在本县官舟镇新车站以200元贩卖2个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田某甲、肖某某、梁某朝。

2、2014年9月12日,田某甲、肖某某、梁某朝将2个零包海洛因吸食后,又在被告人张银芝处以200元购买2个零包海洛因。

3、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张银芝在自己家中以300元贩卖4个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田某甲乙、张某某、何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银芝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3至4年内量刑。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银芝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张银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2日,田某甲、肖某某各出资100元,由梁某朝电话联系被告人张银芝后,被告人张银芝在本县官舟镇新车站以200元贩卖2个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田某甲、肖某某、梁某朝。

2、2014年9月12日,田某甲、肖某某、梁某朝将2个零包海洛因吸食后,由肖冲出资200元,梁某朝电话联系被告人张银芝后,又在被告人张银芝处购买2个零包海洛因。

3、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张银芝在自己家中以300元贩卖4个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田某甲乙、张某某、何某。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张银芝在官舟镇院子村被沿河县官舟镇派出所抓获,当场从张银芝手中扣押5个零包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扣押的5个零包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35克。

另查明,被告人张银芝患有艾滋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银芝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9月17日):只承认吸食毒品,不承认贩卖毒品。

2、证人田某甲乙的证言:(2014年9月16日):证实自己和何某、张某某每人出100元,共计300元在张银芝手中购买4个零包海洛因。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2日)。证实自己在当天中午与田某甲、梁某朝(绰号“叨叨)一起,由梁某朝电话联系被告人张银芝,自己与田某甲各出资100元在张银芝处购买了2个零包海洛因。之后不久再次由梁某朝联系被告人张银芝,自己出资200元,在被告人张银芝处购买了2个零包海洛因。

4、证人田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12日)。证实内容与肖某某一致:证实自己与肖某某各出资100元在张银芝处购买了2个零包海洛因。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16日)。证实自己在当天与何某、田某甲乙一起去被告人张银芝那里买了300元的毒品海洛因。

6、理化鉴定文书:证实从肖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张银芝被抓获归案。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肖某某手中扣押海洛因疑似物0.12克。

9、被告人张银芝未入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银芝患有艾滋病,无法关押。

10、疾控中心化验单:证实被告人患有艾滋病。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于2014年9月13日受案并于当日立案。

12、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7决定对被告人张银芝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1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从被告人张银芝身上扣押的毒品疑似物进行了毒品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被告人张银芝。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银芝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银芝除了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经审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芝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银芝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银芝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银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海洛因0.47克予以没收、赃款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道刚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肖明尧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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