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典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冉某权(已起诉)、田某周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马脑村化肥厂后面地名叫老木林的一间空房子内,召集他人以弹“暗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田某某自己当宝官为参赌人员弹“小钱”(方孔铜钱),田某周、冉某权当二拐(为参赌人员收钱、赔钱),最低下注50元,上不封顶,当天参赌人员20人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冉某权(已判)、田某周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马脑村陈家坡田仕序家老房子内,田某某自己当宝官为参赌人员弹“小钱”(方孔铜钱),田某周、冉某权当二拐(为参赌人员收钱、赔钱),以弹“暗子宝”的方式召集参赌人员赌博,最低下注50元,上不封顶,当天参赌人员20人左右。2014年5月20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4年8月30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官舟派出在官舟镇场上开展日常工作,发现被告人田某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对其尿液检测呈阳性,同日对其行政拘留。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向官舟派出所交代了2014年5月20日伙同他人在官舟镇老木林开设赌场的事实。
另查明,2006年1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文 道 刚
二O一五 年 一 月 八 日
书记员 (实习)冉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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