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胜强,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于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廷刚,贵州黔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强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胜强及其辩护人刘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胜强利用担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沿河县扶贫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整乡推进、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申报管理、经果林建设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桥、熊某华、徐某建、林某生等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上半年,沿河县华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谯家镇实施的“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产业化扶贫项目中获得800亩核桃种植项目补助。沿河县扶贫办为该项目的监管单位,因杨胜强负责整乡推进工作,为了拉拢与杨胜强的关系,并希望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其关照和支持,华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桥在杨胜强的办公室,送杨胜强现金人民币1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二、2012年4月至7月,杨胜强利用职务之便,在市级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申报上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六台山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熊某华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熊某华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3000元。
1、2012年4月,熊某华为感谢杨胜强对其合作社在申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杨胜强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2、2012年7月15日,杨胜强以其在重庆看病差钱为由,叫熊某华往其儿子杨某的信用社账户打款3000元,熊某华于当天打款3000元到杨某的信用社账户。过后,杨胜强既没有还款意图,也一直没有还款,而熊某华为感谢杨胜强帮助自己合作社申报获得了市级扶贫龙头企业,以及希望今后在合作社业务上得到杨胜强的帮助和支持,也未向杨胜强提出还款。
三、2008年至2014年4月期间,杨胜强利用职务之便,在“整村推进”花椒苗木采购项目、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项目、在核桃苗、金银花苗采购和铁皮石斛产业化扶贫项目上,为沿河县沙子南庄花木苗圃场负责人徐某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徐某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8000元。
1、2008年杨胜强主持沿河县扶贫办全面工作期间,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其县扶贫办实施“整村推进”项目中对他做的花椒苗木生意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2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2、2013年5月,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对他的帮助和支持,在杨胜强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5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3、2013年6月,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对他的关照,在杨胜强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3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4、2014年4月左右,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铁皮石斛产业化扶贫项目上对他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四、2009年至2012年间,杨胜强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果林建设项目、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等方面为沿河县黑水果苗场负责人林某生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林某生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25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1、2009年春节前,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2008年对他向沿河县板场乡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5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2、2009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板场乡经果林建设项目上对他供应果苗给予关照,以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3、2009年5月左右,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工作上对他的关心和支持,以及今后在苗木生意上继续得到杨胜强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4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4、2010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2009年对他向沿河县板场乡、思渠镇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5、2011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2010年对他向沿河县黑水乡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5000元。
6、2012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对他在沿河县中寨乡、和平镇实施经果林,以及谯家镇“整乡推进”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杨胜强现金10000元,杨胜强予以收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胜强在担任沿河县扶贫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胜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胜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其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举报过中界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板场的犯罪行为有一个。两个犯罪行为都是盗窃。但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回忆不起了。希望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治疗期间被告人主动打电话给杨书记是事实。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是自首,当时打那3000元不是索贿。
辩护人刘廷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胜强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胜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杨胜强有自首情节;第二、被告人杨胜强认罪,有悔罪表现;第三、被告人杨胜强涉案金额较小,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第四、被告人是初犯,无犯罪前科;第五、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但公安机关没有查实,相关材料如果给了辩护人,辩护人会交给法院。被告人一直没有还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受贿,不属于索贿,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胜强利用担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沿河县扶贫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整乡推进、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申报管理、经果林建设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桥、熊某华、徐某建、林某生等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上半年,沿河县华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谯家镇实施的“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产业化扶贫项目中获得800亩核桃种植项目补助。沿河县扶贫办为该项目的监管单位,因杨胜强负责整乡推进工作,为了拉拢与杨胜强的关系,并希望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其关照和支持,华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桥在杨胜强的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二、2012年4月至7月,杨胜强利用职务之便,在市级扶贫龙头企业项目申报上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六台山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熊某华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熊某华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3000元。
1、2012年4月,熊某华为感谢杨胜强对其合作社在申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在杨胜强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
2、2012年7月15日,杨胜强以其在重庆看病差钱为由,叫熊某华往其儿子杨某的信用社账户打款3000元,熊某华于当天打款3000元到杨某的信用社账户。过后,杨胜强既没有还款意图,也一直没有还款,而熊某华为感谢杨胜强帮助自己合作社申报获得了市级扶贫龙头企业,以及希望今后在合作社业务上得到杨胜强的帮助和支持,也未向杨胜强提出还款。
三、2008年至2014年4月期间,杨胜强利用职务之便,在“整村推进”花椒苗木采购项目、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项目、在核桃苗、金银花苗采购和铁皮石斛产业化扶贫项目上,为沿河县沙子南庄花木苗圃场负责人徐某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徐某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38000元。
1、2008年杨胜强主持沿河县扶贫办全面工作期间,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其县扶贫办实施“整村推进”项目中对他做的花椒苗木生意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20000元。
2、2013年5月,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对他的帮助和支持,在杨胜强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5000元。
3、2013年6月,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对他的关照,在杨胜强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3000元。
4、2014年4月左右,徐某建为感谢杨胜强在铁皮石斛产业化扶贫项目上对他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办公室,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
四、2009年至2012年间,杨胜强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果林建设项目、谯家镇“整乡推进、连片开发”核桃苗木采购项目等方面为沿河县黑水果苗场负责人林某生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林某生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25000元。
1、2009年春节前,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2008年对他向沿河县板场乡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50000元。
2、2009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板场乡经果林建设项目上对他供应果苗给予关照,以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
3、2009年5月左右,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工作上对他的关心和支持,以及今后在苗木生意上继续得到杨胜强的关照,在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40000元。
4、2010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2009年对他向沿河县板场乡、思渠镇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10000元。
5、2011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在2010年对他向沿河县黑水乡经果林项目供应果苗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给杨胜强现金5000元。
6、2012年春节期间,林某生为感谢杨胜强对他在沿河县中寨乡、和平镇实施经果林,以及谯家镇“整乡推进”核桃苗木采购项目上给予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到杨胜强的家里,送杨胜强现金100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中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根据上级纪委交办要求,在调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有关问题中,发现被告人杨胜强涉嫌收受他人人民币的问题。9月初,“纪委”派员到县扶贫办找杨胜强。由于杨胜强请假到贵阳治病未能见到。杨胜强从贵阳治病回来后,曾打电话给县纪委领导报告已回沿河,但没有到纪委交待问题。之后,“纪委”办案人员到县扶贫办将杨胜强带到县纪委调查。杨胜强到县纪委后,如实交待其收受他人人民币19.1万元的问题。被告人杨胜强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强在担任沿河县扶贫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6000(其中索贿3000元)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自动到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的两个要件,被告人杨胜强是被中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人员从县扶贫办带到县纪委调查的,并不是主动投案,被告人杨胜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杨胜强是自动投案的,故对被告人杨胜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胜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杨胜强认罪,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胜强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胜强受贿金额达十万元以上,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辩护人的“被告人杨胜强涉案金额较小。建议判处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胜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胜强有立功表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辩护人称公安机关没有查证属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胜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胜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胜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4年9月 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二、违法所得18.6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申 胜
审 判 员 文道刚
人民陪审员 肖明尧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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