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沿河县和平镇开设“星光动漫城”,以“捕鱼机”和“草花机”等方式让他人下注进行赌博。2014年1月15日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共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查获赌资2万余元。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李某某系该赌场的老板,负责该赌场的一切工作,被告人田某某系该赌场的服务员,负责为赌博人员上分、下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设赌场,被告人田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来,“沿河县和平镇星光游艺动漫城”(办理有营业许可证照)以“捕鱼机”和“草花机”等方式让他人下注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受“沿河县和平镇星光游艺动漫城”的法定代表人苏某军的雇请,李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管理,田某某系该赌场的服务员,负责为赌博人员上分、下分。2014年1月15日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共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星光游艺动漫城”办理有合法的营业许可证照,二被告人系受雇提供帮助,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申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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