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务农。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务农。2015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招揽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取十元不等的渔利。2015年4月14日至18日,邓某某为赌博的人提供场地、扑克牌、烟、水等生活服务在家招揽10余人用扑克牌划船赌博,并从赌场上抽头渔利,每赌一铺牌从中渔利100、200元不等。
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邓某某开设的赌场上放1万元的高利贷给冉某辉,并抽取500元高利息;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沿河县沙子镇南庄村崔刚的赌场上放1000元高利息给黄某军,并抽取200元高利息。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6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4个月至6个月拘役。
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沿河县和平镇购买三张麻将机至其家中,开始招揽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取十元不等的渔利。2015年4月14日至18日,邓某某为赌博的人提供场地、扑克牌、烟、水等生活服务在家招揽10余人用扑克牌划船赌博,并从赌场上抽头渔利,每赌一铺牌从中渔利100、200元不等。
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邓某某开设的赌场上放1万元的高利贷给冉某辉,并抽取500元高利息;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沿河县沙子镇南庄村崔刚的赌场上放1000元高利息给黄某军,并抽取200元高利息。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08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刑满释放。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在开设赌场时被沿河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资141000元、麻将机三台、扑克120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代收罚没款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再犯本罪,属有犯罪前科。二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有期徒刑、杨某某在4至6个月拘役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的赌具麻将机三张、扑克牌120副、赌资141000元予以没收;杨某某所得赃款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芳
二O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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