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2015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沈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DAA13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被害人王某从黑水乡场上方向往黑水乡大山村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黑水乡汆塘村路段时,该车翻至其行驶方向右侧路面,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贵DAA13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多处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沿公交认字(2015)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经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99号鉴定:送检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6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DAA13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王某从黑水乡场上往黑水乡大山村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黑水乡汆塘村路段时,该车翻至其行驶方向右侧路面,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贵DAA13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多处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沿公交认字(2015)第00045号道路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经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99号鉴定:送检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李某某10万元人民币,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告知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情况;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且醉酒后驾驶贵DAA13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属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芳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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