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0:39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尿毒症”。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典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老供电所的房子里以200元人民币贩卖2个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与文某某一起到官舟镇中心幼儿园边的砖厂将毒品注射。

2、2014年7月31日15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老供电所的房子里以600元人民币贩卖7个零包海洛因给张某某和文某某,张某某把文某某介绍给陈某某认识。

3、2014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文某某约好在官舟镇老供电所见面,以500元人民币贩卖6个零包海洛因给文某某,正准备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局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3至4年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吸毒人员张某某、文某某共贩卖了三次海洛因。具体时间是:1、2014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老供电所的房子里以200元人民币贩卖2个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与文某某一起到官舟镇中心幼儿园边的砖厂将毒品注射。

2、2014年7月31日15时,被告人陈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老供电所的房子里以600元人民币贩卖7个零包海洛因给张某某和文某某,张某某把文某某介绍给陈某某认识。

3、2014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文某某约好在官舟镇老供电所见面,以500元人民币贩卖6个零包海洛因给文某某,正准备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经上海市同济医院诊断,其患有慢性肾炎,现正在德江县人民医院透析治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陈某某的病历;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扣押的 0.45克海洛因,予以没收,所得赃款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 胜

代理审判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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