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0:37
罪犯张正权,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3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正权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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