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雄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2年5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2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雄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雄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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